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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

浏览:169次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6日

各二级学院(部),行政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教办函〔2023〕172号文件精神,2023年度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已经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立项工作  

(一)立项基本要求

1.重点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科技、农业科技、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浙江省相关“十四五”规划阐明的重点研究方向,注重加强基础研究,积极服务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高校要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实行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

2.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和高校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有合理的梯队。

3.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且在处理期内的教师不得申报。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高职高专院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5.高职高专院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60%。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主持2项及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者;

2)同一职称段已主持过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教师;

3)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与正在申报衢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其他渠道项目高度雷同者;

(二)申报办法

1.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活页》,请在附件中下载,项目负责人填报后先交活页进行校内评审。

2.经学校评审确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于20239月25日前上传至“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网址:www.ky.zjedu.gov.cn )。原来没有账号的教师注册后,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合作处联系开通账号。

3.报备项目纸质稿应与上传至“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的项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三)材料报送

申报时申请人不需提交纸质版,经评审确定立项的项目,需上报项目《申请书》一式一份。评审用申报活页电子版、申报汇总表由各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239月7前通过浙政钉上报至科学研究与社会合作处,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管理,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项目的监督管理与结题

1.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厅将于每年年中对各高校项目进展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2.项目结题通过网上提交,学校于每年的5月和10月集中受理结题。项目结题依据为《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中列明的内容。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成果,均应标注“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3.2019年(含)之前立项未完成的省教育厅高校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省教育厅将于2024年6月30日进行集中清理。

 

联系人:罗老师 徐老师    联系电话:8068225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项目申报活页.doc附件2:浙江省教育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docx附件3: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

科学研究与社会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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